岳塘新闻网3月2日讯(通讯员:张思敏)“感谢检察官执法为民,为我主持公道,这让我更加坚信正义永远不会缺席。”被害人袁某哽咽着说。近日,经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抗诉,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陈某某、郭某故意伤害案依法作出二审判决,改判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郭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查,原审被告人陈某某因其所经营的位于湘潭市岳塘区妇幼医院门口的水果店与被害人袁某住所及门店毗邻,与被害人袁某长期存在邻里矛盾,双方一直未能妥善解决。
2015年10月1日,原审被告人陈某某新店开业,因被害人袁某在楼上晒衣服滴水影响该水果店经营,双方发生纠纷。当日20时许,原审被告人陈某某联系原审被告人郭某,指使其找被害人袁某借机生事,若被害人袁某态度嚣张,则教训被害人袁某。原审被告人郭某叫来张某、黄某等人后,来到被害人袁某住所,在门外因与被害人袁某发生口角,原审被告人郭某等人对被害人袁某进行拳打脚踢,导致被害人袁某受伤后,郭某等人逃离现场。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袁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陈某某的丈夫为使陈某某逃避罪责,联系郭某,试图要郭某作出有利于陈某某的供述。但在公安机关的严密侦查下,郭某如实供述了本案全部犯罪事实。
2017年12月11日,岳塘区人民法院以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被害人轻伤二级的损伤,系案发时被告人的行为所造成为由认定两被告人无罪。
岳塘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首先,通过前期的引导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了被害人袁某邻居左某、戴某、胡某、黄某的证言、同事刘某的证言以及对袁某进行诊治的医院护士王某的证言,共同证实被害人袁某受伤后至轻伤鉴定结果出具前,在医院住院一个多月,期间在院治疗期间未发现致伤行为,在外也未开店做工,已经对被害人袁某某二次受伤的可能性进行取证排除,原审被告人的伤害行为与被害人袁某的伤情结果之间具备因果关系。其次,本案在审判阶段之前关于被害人袁某的伤情结果共有三份司法鉴定意见书在卷,第一次因袁某骨痂尚未形成,CT三维检查未能发现骨折情况而被鉴定为轻微伤,第二、三次鉴定意见书均证实被害人袁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在审判阶段,岳塘区人民法院委托湘雅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该鉴定中心认为,无法明确右侧4-7肋骨骨折是否为冲突当日外伤所致,对袁某损伤程度不予评定。一审法院据此认为本案因果关系及伤情不明,而岳塘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司法鉴定机构是对刑事案件中某些专门问题进行解决时才需介入的,换言之,司法鉴定机构承担的是一种事实判断的责任,具体到本案就是被害人袁某的损伤构成什么程度的伤情级别的事实认定责任,而被害人袁某的损伤系被何人采取何种行为致伤,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是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律认定责任。一审判决认可被告人陈某某指使被告人郭某伙同他人将被害人袁某伤害致伤,而在卷有多名证人的证言能够证实被害人在鉴定意见作出之前无其他二次受伤的行为存在,本案因果关系及伤情程度不言自明。
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支持岳塘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并当庭提交了湖南省法医学技术咨询委员会的技术咨询意见,进一步佐证被害人袁某轻伤二级的鉴定意见可以采信。
2018年1月28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作出前述改判。
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本案虽系邻里纠纷引发的轻刑案件,但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正是要从每一个细微之处做起,不枉不纵,宽严相济,让人民群众从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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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岳塘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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